一位研究生偷拍裙底風光被逮自毀前程,成了媒體報導的焦點。但是,媒體的相機對著女星裙底猛拍,然後把各色內褲登在報刊上,為什麼就可以?
那天無意間轉到一個談話節目,裡面有位女星說,現在攝影記者都是把相機放低到接近地面,從底下往上拍。有一次她出席活動,一開車門,發現門下已有三台相機等在那裡。主持人問得好:偷拍被抓到要送警察局,那記者這樣拍為什麼沒事?
想想,這個質疑真是一針見血。今天記者只要拍的不是女星,而是街頭任何一個短裙女性,就可以被扭送法辦。同樣的行為,為什麼由媒體對女星施之,就能夠被接受?女星不是人哪?媒體不受法律規範啊?
穿短裙確實容易穿幫,不小心春光外洩也是難免;但要穿多長多短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她決定露多少就露多少,不想露的,別人無權窺視。這不但是隱私,更是人權。就算要腿開開給人看,也得是她自己的選擇,別人無權拿相機直接對著裙底猛拍,把她無意公諸於眾的私處掀開來給大家看。
而且,閃光燈一打,效果和探照燈一樣,平常藏在裙下陰影裡的都被照得無所遁形,不要說內褲的顏色款式,連毛髮、橘皮組織都一清二楚,偷窺效果比光用肉眼更好。更慘的是,有些女星不但被拍到底褲,還要被虧是阿嬤大內褲或大腿太肥,媒體吃人家豆腐還嫌東嫌西,好沒口德。
女星當然可以拒絕,甚至可以提告,但至今沒人敢這麼做。一來,藝人需要傳媒的宣傳捧場,所以不敢得罪媒體;二來,露點露底才能搶到版面,包得固若金湯就見不了報,所以不少人選擇配合媒體的需求。這麼一來,記者也就拍得愈來愈理直氣壯了。
但是,如果媒體是利用自己操縱曝光機會、進而影響演藝生涯的權力,來讓女星對著步步進逼裙下的鏡頭忍氣吞聲,剝奪掉她們作為一個人應有的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那就是在利用權勢欺負人,說是「媒體的淫威」也不為過。
拿著相機猛拍的記者,大概也是滿腹無奈,要不是長官要求、同業競爭,自己也不想做這種不能很光彩地向家人吹噓的事。但現在飯碗這麼難捧,只好逼自己低頭─包括鏡頭。
然而就法論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每個人擁有的權利也相等。沒有人比較高,也沒有人比較賤,活該被人糟蹋。偷拍既然有罪,媒體就沒理由擁有豁免權。
這股對著乳頭底褲大拍特拍之風,是壹傳媒帶進台灣的。黎智英真的很厲害,光他一個人,就型塑了台灣整個世代的價值觀,把壹傳媒對待別人的態度視為當然。不只如此,包括大幅屍體照片、聳動的性侵模擬畫面,都在投合人性陰暗的原始慾望。新聞做得很認真,但又可以用很殘忍、不尊重的態度去對待他人、利用他人、甚至欺負他人(例如被迫亮底的女星),實在是詭異的結合。
大家對一件不該做、卻長期公然為之的事,如此習以為常,不覺有何不妥,實在讓人心驚。可能連負責糾舉犯罪的檢察官,自己天天看,也不覺得有違法之處。儘管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但女星不告,不見得猛拍裙底的媒體就沒錯。
這其中又涉及媒體的權勢影響了女星的生計,以致她們不敢抗拒而無法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刑法妨害風化罪二二八條明定,對於因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三五條規定,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後者不是告訴乃論。
如果,某公司的採購高層逼迫下游廠商的女業務員,讓他拍攝裙下風光,然後他把照片製成光碟販賣圖利,就明顯觸犯上述法律。但類似的情節,發生在媒體與女星之間,社會卻一直視若無睹,只能說,整個社會都病了,病而不自知。
更難理解的是,黎智英對中共政權多有指責,而且分析得很深入,但如果反對中共藉政治權力欺壓人民,那怎麼自己可以毫不在乎地侵犯別人的人權?二者在本質上,有多少的差別?既然反對強凌弱,就不該也將自己的利益凌駕於他人的感受與尊嚴。
人權就是人權,人的尊嚴是全方位的,尊重也必須是全方位的,這是原則問題。不是只有政治人權需要捍衛,一般非政治性的人權,也應該受到同樣的尊重,包括並不想讓私處見客的人。女星的裙下,大概只能吸引男性讀者,版面上一張又一張的露點露底照,也許有助於銷售獲利,但這樣的伎倆,仍然讓人感到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