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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圖文展:圖解愛情法律學

2009-04-29 17:46迴響:3點閱:3044

愛情,有法可管。

 我們總是頌揚著愛情的偉大,強調相愛是兩個人的事,不分貧富貴賤,旁人更是無權干涉。浪漫愛情的背後,當灰姑娘換上一身華服,卻發現王子是個佔有慾極強的暴力男時,她該向誰求救?當王子一怒之下,要灰姑娘脫下他送她的所有禮物,她可以拒絕嗎?當花前月下,王子想要來個霸王硬上弓,灰姑娘能叫人把王子拿下嗎?又或者,王子遇見比灰姑娘更悲慘的黑姑娘,憐憫之愛油然而生,腳踏兩條船,三個人誰是誰非,有法可判嗎?

 「法、理、情」三分法衡量是非曲直的背後,多少顯示我們以為法與情應該被分開看待。但人類最美麗的感情背後,處處充滿陷阱。親密行為、金錢借貸、個人隱私,許多在戀愛中義無反顧的奉獻,卻可能已經踩到法律的界線;訂婚、結婚、生兒育女,各式人生中必經的過程,也可能時時需要法律的介入與保障。

 本書是要告訴戀愛中、分手、結婚,甚至是離婚之男男女女,如何在這場愛情遊戲中,了解並應用法律來保護自身安全、爭取應有權利,尤其避免誤踩法律的界線。讓本書敎你經營一場安全美滿的愛情關係!

 

圖解愛情法律學

作者:曾祥之
出版:商周出版
定價:220元
出版日期:2009年5月7日

作者簡介:曾祥之

 出生在台北的六年級生,是個熱愛學習、創意思考,更愛美食與旅遊的多方位法律人,足跡踏遍全球幾十個城市,期待把大家看到會睡著的法律大眾化,變成像7-ELEVEN一樣方便的好鄰居。

 政大EMBA 98、美國威斯康辛大學(UW-Madison)法學碩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現任上市企業法務主管,歷任科技與金融業法務處、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書摘】

 美麗的愛情背後,處處充滿陷阱。

 如果你或情人有以下任何一種行為,可就已經誤踩了愛情的法律地雷。

  • 和情人分手之後,擅自把之前送給對方的禮物拿回來。
  • 懷疑情人劈腿,偷看對方的手機簡訊或信件。
  • 盜用情人的個人帳號,查看對方的MSN通訊紀錄。
  • 為了向銀行貸款借錢,叫男友(或女友)去簽個名當保證人。
  • 私下把兩個人共同出錢買的電腦賣掉,所得的錢自己花用。
  • 趁情人不在時偷偷潛入他(她)家中,等他(她)下班時來個大驚喜。
  • 把兩人都同意拍攝的親密照片PO到自己的部落格上。
  • 在情人的車上偷偷裝設竊聽器,看看他(她)有沒有亂搞。
  • 偷刷情人的信用卡買東西,以為只要他(她)原諒了就沒事。
  • 為了報復對方劈腿,在網路上寫文章批評,然後轉寄給親朋好友看。
  • 恐嚇情人說,敢跟我分手的話出門就給我小心一點!

 

◎「喜歡嗎?下次買給你!」這句承諾有沒有法律效力?

 送禮是情侶之間浪漫的表現,從燭光大餐、鮮花蛋糕到令人瘋狂的LV限量包,甚至是在你悠遊卡餘額不足時給你十五塊坐公車,只要給禮物的人確實打算「送」你而非「借」你,民法的「贈與」關係已經成立。

 贈與關係只要口頭表示就算成立,但是當你痴痴站在櫥窗前面,男友問你說,「喜歡嗎?下次買給你!」結果卻從來沒有付諸實際行動,該怎麼辦?唉,沒辦法,在還沒有真正收到禮物之前,贈與隨時都可以撤銷,即使事先立下字據也拿對方沒輒。換句話說,不論是誰口頭或者書面承諾要送你一份大禮,即使他不遵守承諾,也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可別輕易就被甜言蜜語給哄得忘了天南地北,記住,禮物可是要收到才算數!

 不過,哪天美夢成真,收到進口轎車或房子這種大禮,也先別高興得太早,法律上還有規定贈與稅這回事!依據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為二百二十萬元,如果一年間贈與總額超過這個額度時,可是要額外課處贈與稅,贈與稅率為百分之十。雖然說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送人家禮物的那個人,但送禮的人如果未按時繳納,或稅務機關找不到人的時候,這筆欠稅可是會落到收禮的人身上。

【法律知識補充】

‧民法第406條
 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第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情人為了表示愛意,偷竊東西送給你,人贓俱獲後,你也有罪嗎?

 近年來,出現所謂名牌效應,只要某某知名藝人或明星手提最新款名牌包,不下幾天,那個包包一定賣到缺貨。這種追求名牌、追求注目的風潮,在自己負擔得起的情況下是一種享受,在負擔不起的情況下,輕則餓肚子省錢買名牌,嚴重者甚至做出許多非理性與非法的行為,只為貪圖一時快感。

 曾有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在百貨公司偷竊名牌包,只因為女友生日快到了,而她很想要一個名牌包,但男子又負擔不起,只好用偷的!為愛犯罪值得嗎?而在這個案例中,那個女友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嗎?

 如果你收下了明知道是偷來的禮物,東窗事發之後,可不光只有送禮者有竊盜罪得吃官司,你的行為也構成刑法裡的「收受贓物罪」,那可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如果你可以證明自己的確不知情,則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收到贓物並沒有刑責,但即使不知者無罪,被害人還是可以自東西被偷時起算的兩年內,向你追償贓物。所以即使無罪,但要到警局做筆錄,還得眼睜睜把到手的禮物還給別人!下次當你收到情人送上好幾萬元的名牌包,可先別高興得太早,最好弄清楚他是否真有能力買下這樣的東西,或者東西是從哪裡來的,以確保不會惹上麻煩。

【法律知識補充】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借貸關係?借錢給情人,情人不還怎麼辦?

 「借錢」是一門大學問,不管是借別人錢還是向別人借錢,只要一方願意出借,另一方接受,並約定好金額和償還期間(沒約定期間的話,出借的一方可以隨時要求返還),借貸契約就算成立,不一定非得訂定書面借據才有效。 男女朋友常在金錢或物品的使用上不分你我,但是當面臨實際問題或濃情轉淡時,在金錢上如何分清楚則是一項考驗。如果情人在交往過程中向你借錢,但並未立下借據,等到分手後才發現索討無門,這時該怎麼辦? 若真的沒有白紙黑字證明,而對方又無意還錢時,你想要討回借出去的錢,就得自己費心舉證,證明對方確實有跟你借錢。舉例而言,如果你能找到證人作證,證明你當初確實借了錢給對方,那麼就能據此要求對方還錢。實務上曾經有過一則真實案例,男女分手後,女方不甘借錢給前男友卻無借據可追討,於是打電話給對方,以迂迴方式讓對說出曾經借錢的事實,並將此對話錄音下來,作為呈堂證物,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最後也判決男方應該還錢。 但要注意的是,這樣的竊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兩人之間的對話,或趁債務人公開表示時錄下來的,如果是竊錄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非公開對話,可能會吃上妨害祕密罪,而且這樣的證據,恐怕會因為不當取得而不被法官採信!總之,任何借貸最好都訂定書面證明,以作為發生紛爭時的憑據。

【法律知識補充】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229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同居時可以要求對方分擔住宿與生活費用嗎?

 情侶之所以選擇同居,除了可以每天見到心愛的人以外,還考量到節省房租、分擔生活費等等。不過同居不比戀愛,兩人天天見面,柴米油鹽醬醋茶樣樣都要花錢、花心思,原先認為是優點的分擔生活費,如果沒有溝通好,反而會成為爭執的焦點。

 理論上,同居不同於結婚,沒有財產共有的問題。一般來說,要由同居人各自負擔生活支出及費用。如果兩個人的開銷先由一人支付,從法律上來看,會有兩種情況:一是代墊,也就是你認為自己只是先幫對方付錢,心裡還是想著要對方還錢,這麼一來,雙方在法律上就是「借貸關係」;另一個可能則是,如果你本來就願意負擔一切的同居費用,包括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等,而且也不期待對方償還,這樣便成立「贈與關係」。

 如果你認為雙方應該各付各的,你就有權要求對方分擔住宿與生活費用,也就是說,如果你先墊款,另一半依法就有償還義務。不過,如果你曾經大方表示要送給對方或替對方支付,這時贈與關係就成立了,對方依法並沒有負擔義務!

 現行法律對未婚同居以及其財產的處理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致同居一族分手之後,除了感情糾纏不清,金錢問題也很難切割與釐清責任。在同居關係中,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除非有反證才能分割。因此建議,小額的日常消費可以不計較,但對於大額的財產和投資,還是要分開管理並留存證明。

 

◎盜用情人的個人帳號,查看其通訊紀錄和郵件往來,也算犯法嗎?

 Email、MSN、即時通已經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聯絡工具,對於周遭親友利用這些網路工具來蒐集另一半劈腿的證據,甚至「即時」監控對方交友狀況等這些話題,大家應該都不陌生。聽到這些瘋狂的行為,我們往往一笑置之,不過你要知道,未經同意,無故侵入他人電腦或盜用他人帳號,不但侵害了對方的隱私權,更會有民刑事責任的問題產生。

 只要是屬於非公開的個人行為,都在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內,即使親如夫妻或情侶,也不能任意干涉。即便我們可能早就曉得男、女朋友的Email與MSN帳號密碼,但在沒有獲得對方的同意之前,私自登錄使用,便已經觸犯刑法「妨害祕密罪」與「妨害電腦使用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嚴重的是,萬一看到另一半跟別人的親密或曖昧話語,一氣之下將對話紀錄刪除,這樣的行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妨害祕密」與「妨害電腦使用」都屬於告訴乃論罪,只要對方沒有提出告訴時,你就不會有責任,但無論如何,冒著這麼大風險去偷窺別人的隱私,實在不值得。

 

◎在情人家中裝設竊聽器或針孔攝影機監視對方,這樣觸犯法律嗎?

 每個人在家中的活動都是最私密的個人隱私,不管是裸睡或是其他更怪異的舉動,只要不干涉到他人的權利,在家中的所作所為都應該受到保護。科技發達,針孔攝影機已經成為收集犯罪證據的利器,常見有人在自己家中加裝攝影機,以防止宵小侵入,或者是為避免家中保母或外傭欺負小孩老人的事情發生。巷弄間加裝攝影機也已經成為常態,重點也是希望暗巷不要成為犯罪的溫床。

 然而,科技便利所伴隨的結果常常是濫用。最常見的爭議就發生在情侶愛人之間,因為一方懷疑對方不軌,就在對方的手機或車上裝設竊聽器,或者在對方住處裝設針孔攝影機,監視對方的一舉一動。這種行為不僅非常不道德,也違反刑法妨害祕密罪,可以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如果不是在對方家中,而是在兩人同居的家中,也就是在「自己」的家中裝設針孔攝影機監視對方,也會觸法嗎?

 沒錯,可別以為在「自己」家裡就無所謂,只要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私自使用工具偷看、偷聽、照相或錄影等行為,都可能觸犯法律,不管你是基於私人保存,還是打算公開。此外,不論從憲法、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大法官解釋等各種不同角度來看,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就算將來要用到訴訟上,也多半會因為違法取得而不具證據能力。兩人的愛情世界,從相愛到相處,都必須尊重別人,也尊重自己,感情才能走得長久。

 偷看情人信件或手機簡訊也不行喔!

 未經同意,私自拆閱別人的信件,或一氣之下加以隱藏或撕毀,都觸犯了刑法妨害書信祕密罪。而且別以自己不拆信,用其他方式偷窺內容就沒關係,不管用任何方式偷看別人信件都要被處罰的。至於查看情人簡訊,雖然還不至於有刑事處罰,但民事責任可能還是免不了,因為這麼做造成人格權或隱私權的侵害,對方還是有權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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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ger.chinatimes.com/openbook/archive/2009/04/29/399965.html
2009-04-29 17:46作者:開卷分類:線上圖文展迴響:3點閱:3044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線上圖文展:圖解愛情法律學

插圖好可愛,我也想要看^^

2009-05-04 13:46 好可愛

回應: 線上圖文展:圖解愛情法律學

非常實用...都是我想知道的...一定會去買來看!!

2009-05-01 11:12 基本的法律常識還是要有喔~~

回應: 線上圖文展:圖解愛情法律學

法律有保障人人都有愛情的機會嗎?
沒有嘛

2009-04-30 00:44 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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