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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2008-03-16 22:14迴響:27點閱:10961

首先,我必須為我的不雅標題致歉,標題也可以是「去吃大便之『三民主義,有害健康」,的確,我是氣壞了。

 

明明我的論文進入撞牆期,明明我的雜誌專欄進入恐怖截稿期,但我還是得找出相機及空酒瓶,準備寫一篇無益國計民生的碎碎念文章。「沒辦法,是你們逼我的。」

 

這裡的「你們」,主要是指國庫署的官爺們。據今日聯合報報導,「財政部國庫署上月底陸續發函給知名部落格網站,指部落格若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無名小站一個月就收到四、五十封通知函。」

 

因此,部落格圈瀰漫一股「麥卡錫來了」的恐慌症,知名部落客例如葉怡蘭、陳匡民、姚和成等人,紛紛表示願意配合法令,在提到酒類的文章中加註「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陳匡民說,她「抱著被罰寫的心情告訴大家這是明顯的警語」。(或許你注意到,中時部落格作者如莊才勳Denis等人也都加了警語。)

 

不過,根據國庫署英明偉大的宣示,並非加了警語就沒事,「且(警語)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否則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讓人氣得頸背汗毛倒豎的是,這根本是「雞毛當令箭」、誤用立法旨義的官衙案例。

 

首先,國庫署祭出來的「菸酒管理法」,主要是第37條「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以及第55條的罰則;但是,法律規範的對象明明是「酒之廣告或促銷」,如果將部落格裡所有分享經驗、交流資訊、私人評價的文章及照片,統統當成酒商廣告或辣妹促銷,簡直是草菅人命外加羅織構陷,麻煩國庫署官員去查辭典,找找「廣告」及「促銷」這兩個條目。

 

其次,或許我天生對於任何形式的「標語口號」反感,尤其當公權力介入私人生活,就像以前在菸盒上標註「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現在加註「吸菸(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我不知道這種形式主義與教條主義,能有多少功效;然而,既然有此法律,我並不反對,但是但是,絕不該用這種法條,來恐嚇老百姓,以及無私分享的部落客。

 

我不怪國庫署的是,法律確實對菸酒廣告有嚴格規範,時下也不乏酒商菸商或什麼商趁著網路熱潮,挾帶溜進部落格圈;我也不怪國庫署的是,想必真有不少想賺錢又搞不清楚部落格的無聊人士,因為想賺檢舉獎金,拼命向國庫署檢舉寫酒文的部落格。

 

但我要怪國庫署的是,他們因為怕麻煩而直接發文給無名、雅虎奇摩等BSP時,應該更清楚告訴他們,只有涉及「廣告」及「促銷」的部落格文章,才必須加上警語,而不應以模糊的定義及文字,「警告此類行為已經違反菸酒管理法,要求部落客刪除文章。」

 

(我又要罵髒話了,「要求部落客刪除文章」,中華民國政府什麼時候給你們這種權力?)

 

我更要怪國庫署的是,當媒體採訪時,他們不能像這樣「是不是廣告認定上沒有太大的模糊空間,不會有太大混淆,民眾不用擔心」,反而留下想像及恐懼;他們應該講得更清楚:

 

一、「菸酒管理法」規範的是菸酒廣告及促銷行為,部落格文章只要是純粹個人經驗分享,與任何商業活動或廣告行銷無涉,就不受此規範;

 

二、不涉及廣告或促銷的部落格文章,如果作者願意加入政令宣導的大合唱,在文章每一段落、照片的四個角落,都打上咒語般的八字警語,則本署代表政府感謝你;如果不願意加註警語,政府會保障你的言論權利,連一塊錢都不會罰你;

 

三、即使有觸法之虞的文章,檢舉人及執法機關必須舉證告發,證明部落客收了酒商的錢(或有其他利益交換),才能裁罰;對於沒有觸法之虞的文章,也請各BSP經營者千萬不要去騷擾他們,更不要命令他們刪除文章,因為,這是一個有法律,而且保障言論的國家。

 

最後一點是我加上的:我寫這篇文章,是因為不希望有一天,當我看到顏忠賢、駱以軍描寫性愛的文章,文末有十分之一的篇幅是加註警語「作愛過量,有害健康」;或是看到艾瑪或日本料理達人Felix的部落格,文章裡也加上「紅肉油脂可能造成心血管疾病」或「生魚片可能含有大量肝吸蟲」等字眼。

 

貓的,活著已經夠艱難了,不勞你政府來告訴我。

 

以下是我的「以身試法」:

 

970316wine.jpg

 

 

這是我在本周末嗑掉的三瓶酒,都是在大賣場購得。由左至右,第一瓶是Sutter HomeMoscato2006,加州的廉價微甜白酒,我家黃太后的愛酒之一,當然比不上法國的Sauterne或德國的Spätlese,但是,冰鎮後仍適合微暖的晚春夜晚飲用,兩百多台幣;

 

第二瓶是智利酒廠San Jose de ApaltaCabernet Sauvignon2004,就一瓶「三百以上,四百未滿」的紅酒而言,此酒頗值得推薦,果味及單寧都足,尚稱均衡,而且有我喜愛的木頭香氣,是一款很容易接受的酒;

 

第三瓶也是加州酒,Carlo Rossi的混合品種,據說是E&J Gallo旗下的無年份酒,衝著特價一瓶228元,買來試試,酸味重,有果味但很平板,佐餐可以,單飲不推薦。

 

 

菸酒管理法

 

   37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55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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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ger.chinatimes.com/dander/archive/2008/03/16/257659.html
2008-03-16 22:14作者:黃哲斌分類:布拉布拉格迴響:27點閱:10961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我也超愛那瓶加州SUTTER HOME白葡萄酒,
價格便宜,口感不錯!
近年來大賣場進了大量大量的全球各品牌的葡萄酒,真是幸福:)

在這個春夏交界之際,很適合微醺入睡~~~

2008-04-23 11:46 查理王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水哦 ㄖㄖ

2008-03-25 16:49 三國阿海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蔡老師(hao)你好:

兩年前就拜讀你那篇大作;當時適逢二二八,我也幹譙過台北市財政局:http://blog.chinatimes.com/dander/archive/2006/02/28/43191.html

只能說,從兩年前到現在,從地方到中央,這些管財庫的,腦袋都裝屎還是裝醬糊?

這事讓我氣到冒煙,主要就是「明明是管商業行為的法條,卻搞到我逛部落格看酒文,四處看到國家御賜的八字黃馬掛,好像走進制服店一樣」,喝酒興致大減

阿波網友:

其實還好啦,那酒在超商賣250,大賣場賣228,的確是便宜一小點

說句公道話,台灣大賣場的紅酒,也有賣得比原產國還便宜的(想想看,還要加上運費及關稅),我很喜歡的Thomas網誌,就常介紹這些俗擱大碗的葡萄酒,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逛逛:

http://blog.xuite.net/thomaschang/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thomas5255005/

2008-03-19 17:06 黃哲斌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部落格上的言論,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除非發表言論者是菸酒業者(製造、進口、販責),否則即使內容有酒之品名、圖片、價格、連絡電話等,也沒有違反菸酒管理法。

「荒謬的台北市財政局新聞稿」
http://taiwan.chtsai.org/2006/03/02/huangmiu_de_taibei_shi_caizheng_ju/

2008-03-19 15:50 hao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第3瓶Carlo Rossi我也常週末買來喝, 但是日本一瓶才賣日幣550, 換算台幣是165! 賣TWD228還說特價, 那商家真是欺負自己同胞的品味了

2008-03-19 11:40 阿波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雪網友:

不知你是否聽過那個晏子的故事。齊王擔心有人謀反,下令家中若藏有兵器,一律依謀反罪斬首。晏子刻意趁齊王上街時,指著一個男人說:這傢伙馬上會犯強暴案,趕快把他抓起來。

齊王好奇,問他如何得知,晏子說:「因為那男人胯下藏有性侵的兇器呀。」

所以說,我贊成部落客應該遵守「利益揭露原則」,是否有利益關係,必須在文中講清楚。

如果主管機關懷疑特定部落客涉及行銷或廣告,很好,請舉證,然後由對方答辯,確認有違法事實再開罰。

但是,不能懷疑少數部落格可能被置入性行銷,就用模糊方法擴大法律適用範圍,恐嚇所有寫酒的部落格。包括閣下的懷疑也是。

是呀,我對這個罰則也沒有意見;但我對公務員執法的精神、態度及手段大有意見,有意見得要命。

題外話,我拜訪了你的部落格,很有意思。

2008-03-19 10:53 黃哲斌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我有個疑問,在現在有太多知名部落客藉由分享之名,卻行廠商贊助之置入性行銷之實,文章已經很難界定到底是分享還是廣告了吧。

比如說某酒商贊助我一箱酒,我喝完以後寫了一堆分享文,說某種酒有多好喝多好喝,但是這酒卻只有這酒商有,而且又是這酒商贊助我的,那我這文章到底是分享,還是廣告?

我對這個罰則沒什麼意見,因為這種問題遲早要面對的。誰知道葉宜蘭有沒有被贊助呢?

2008-03-19 04:20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今天的新聞,給大家參考: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Rtn/2007Cti-Rtn-Content/0,4526,110110+112008031801072,00.html

中國時報  2008.03.18

部落格放酒照片不加警語違法?國庫署:非販賣不會開罰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

日前國庫署行文要求部落格業者管制部落格酒類相關文章,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今(十八)日上午陪同社團法人台灣數位文化協會共同舉行記者會,質疑國庫署執法不當。國庫署組長謝志東表示,國庫署所查的主要是販賣酒品的網站,並不會調查部落格內容,通常販賣酒品的網站都會知道要加警語,一般網站若遭檢舉,也很少構成違法,國庫署從一月至今已受理兩百多件案件,其中違法案件不到三成。

 黃偉哲表示,國庫署日前發函給網路業者,如果部落格出現酒類照片未加「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根據菸酒管理法,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網路業者則將這個消息發布給部落客,如果部落格照片或影片涉及酒類商標及品牌標誌,內容對特定品牌或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各縣市主管機關可根據菸酒管理法開罰。

 黃偉哲指出,部落格屬於個人空間,如果部落客分享與朋友的照片中有喝酒的畫面,卻因為沒加註警語就要遭罰,顯然言論自由受到侵害,等同是現代的文字獄。而網路業者發布酒類相關文章受管制的訊息,也已經造成網友不安。他強調,言論尺度有紅線,但國庫署應該說明紅線在哪裡,以免民眾因為不知情而觸法。

 台灣數位文化協會執行長趙恭岳也表示,國庫署事前並未邀請網路業者或相關團體聽取法律或實務建議,就逕行發函業者以現行法令規範新興媒體形式的做法,已引發網友不安,建議政府推動網路相關規範時,應將使用者意見納入。另外,趙恭岳擔心這不是單一事件,未來是否包括美食,或只要主管機關認為不妥的內容,都可管制?

 謝志東表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該明確標示警語,其中所謂廣告,是透過電視、網路等方式,就特定酒品,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宣傳的內容。同時,法律也明定禁止在網路賣酒。但是,謝志東也指出,國庫署在執行法律上並不主動,主要是受理檢舉案件。

 謝志東說,國庫署這次行文給網路業者,是因有人檢舉有部落格張貼酒類圖片未標示警語,國庫署為查明部落客的身分才行文給網路業者,且案件仍在查證中,並沒有開罰。網路業者發布給部落客有關酒類文章遭管制的消息,並非國庫署的本意,未來也將加強法令宣導,避免民眾誤解。

 謝志東指出,部落格張貼照片中出現酒類畫面是否涉及為特定廠商廣告,將會就整體網頁及內容判定是否違法,通常極少會違法,且若涉及違法,各縣市主管機關開罰前,也會先請當事人陳述意見。

2008-03-18 13:47 黃哲斌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這是法律問題吧,
我不認為官方有任何法條可以約束部落客談酒或給某酒廠打廣告, 因為部落客並沒有收取傭金或利益. 就算有, 也得要官方能證實該部落客真的有收. 實在沒什麼好怕的. 應該要想想個辦法讓官方來抓你(告你), 忸就可以反告回去, 再求取賠償(還可打憲法官司, 可對我們的民主做出實質貢獻), 白賺一些白花花的銀子.

真的沒什麼好怕的.
(我的生活裏就遇不到這種會讓我白賺錢的笨蛋)

2008-03-18 11:04 bad sword

媒體的正確報導與監督責任--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兩個疑問:

1. 是聯合報報導有誤嗎?還是下標有誤?還是國庫署自己沒有在第一次說清楚,在2008/03/17的新聞稿中才說清楚?

(2008/03/17的新聞稿:『財政部國庫署並未如報載「要求勸導網站和部落格提及酒類相關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否則開罰」等之情事』)

2. 如果是聯合報的錯誤(包括下標錯誤),聯合報有更正道歉、並重新報導一篇正確的新聞嗎?如果是國庫署自己話講不清楚,或發現做法引起爭議後才事後更正(也就是說國庫署第一次說的真如報導所言),那麼為什麼在第一次報導的同時,媒體記者沒有人來寫一篇關於國家無限擴權的擾民問題?(部落客當然也是媒體的一種,但是這裡我講的是傳統媒體) 監督國家權力保障人民的自由不正是媒體的職責?那麼這事件是不是其實是讓我們看到台灣媒體的問題?還有多少擾民或『模糊的行政空間』是媒體懶於報導及評論的?

2008-03-18 11:01 讀者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稍微平衡報導一下。
不曉得是不是因為黃先生的以身試法,讓國庫署趕緊做出聲明,衝撞出網民的言論自由,呵!

有關「談酒未加警語-無名、奇摩blog挨禁酒令」報導說明
《國庫》2008/3/17
財政部國庫署接獲「財政部民意信箱」有關「檢舉網站部落格張貼酒類圖片,且未加註警語標語」案件後,即查證網頁資料,若屬網友間之信息資訊分享,非以推廣促銷酒品為目的者,並未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即由財政部國庫署逕復檢舉人後結案。若屬涉嫌違反酒之廣告、促銷規定或網站販售酒品者,則由財政部國庫署函請網站業者提供相關資料後,轉請各地方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請相對人提出陳述書後,再予處理,查證作業極為嚴謹。

財政部國庫署並未如報載「要求勸導網站和部落格提及酒類相關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否則開罰」等之情事,惟「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及「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為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第37條所明文規定,除請網站業者提醒所屬會員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財政部國庫署及各地方政府將加強菸酒法令宣導。
聯絡人:柯國貞
聯絡電話:049-2332300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4439&ctNode=657&mp=1

2008-03-18 10:08 Sean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大大好樣的, 給您拍手加油.

沒太多感想, 只是不自由主想起先前讀過的儒林外史...

2008-03-18 00:14 Jeff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國庫署官僚

真的太閒去追黨產啦!!!

2008-03-17 18:18 Jason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超巧~
你圖片的兩款酒我也"淪落"喝過!
(左右兩邊)
我喜歡Sutter Home(Moscato2006)清涼微酸又價廉的香甜,也不是天天有機會當大爺咩!
我也有葡萄酒部落格,不過看來以後得改寫吃的,比較保險...
[葡萄酒釀]
http://tw.myblog.yahoo.com/red-wine/


(我是膽小鬼啦啦啦啦)

2008-03-17 13:44 葡萄酒孃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周一上午,前夜大腦裡的酒精分解完畢
再回頭看此文,發現自己確實被偉大的官僚氣昏了

然而這麼強烈的措辭,其實表達一個訊息:
當國家想告訴我「該寫什麼、不該寫什麼」
最好有個理由,一個非常非常好的理由

2008-03-17 13:42 黃哲斌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您好,

我引用了您的文章在我部落格
文章網址
http://iamdannyboy.blogspot.com/2008/03/blog-post_17.html

謝謝

2008-03-17 10:13 Danny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做法:
新鮮黃大便一碗,打碎攪勻
淋一小杯加州紅酒
置入微波爐高溫兩分鐘
灑上胡椒粉趁熱吃

主治:頭暈目眩,精神恍忽,健忘易怒

2008-03-17 04:24 bdf9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說的好!!今天看到這個新聞,真是差點沒給他吐血!!
白痴官員是都不長腦袋的嗎?真的很氣!
以後該不會是大家寫個部落格拍個照,不小心拍到有商標之商品還要來個馬賽克之類?
然後這些網站居然也就這樣息事寧人下去?該提出嚴正聲明才對,而不是屈意配合,跟著沒大腦的官員蝦胡搞!!氣氣氣~~

2008-03-17 02:43 xnicole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吼~,林別、 雜草園長:

你們是要我把庫存的Leoville Lascase、Ducru-Beaucaillou還有五大貼上來,證明我還有「想當年」嗎?

如果有好人可作,誰想當壞人呀?

想知道我為何「淪落」到喝兩百塊紅酒,請參閱「兒子兇猛,兩歲爹感言十件事」一文:

http://blog.chinatimes.com/dander/archive/2008/03/04/252792.html

還有,雜草園長,要不要夾帶我們全家混進三二行館,八訪九訪或十訪都可以,端視閣下的誠意,不要牽拖啦

莊才勳:

人很微,言很輕,只是不吐不快。希望愛酒人不會陷在這種莫名其妙的被迫害氣氛裡,就是功德一件

2008-03-17 00:49 黃哲斌

回應: 去吃大便之「飲酒過量,統一中國」

副總編喝醉了,大家不要把他的話當真。

哎,可憐的副總編,居然喝起 E&J Gallo 和 Shutter Home,而這兩款酒,我連拿來漱口都不願意,寧選用 Listerine 比較甜香。

親愛的副總編請消消氣,「罵人過量,也有礙健康ㄡ」

2008-03-17 00:18 林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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