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必須為我的不雅標題致歉,標題也可以是「去吃大便之『三民主義,有害健康』」,的確,我是氣壞了。
明明我的論文進入撞牆期,明明我的雜誌專欄進入恐怖截稿期,但我還是得找出相機及空酒瓶,準備寫一篇無益國計民生的碎碎念文章。「沒辦法,是你們逼我的。」
這裡的「你們」,主要是指國庫署的官爺們。據今日聯合報報導,「財政部國庫署上月底陸續發函給知名部落格網站,指部落格若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無名小站一個月就收到四、五十封通知函。」
因此,部落格圈瀰漫一股「麥卡錫來了」的恐慌症,知名部落客例如葉怡蘭、陳匡民、姚和成等人,紛紛表示願意配合法令,在提到酒類的文章中加註「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陳匡民說,她「抱著被罰寫的心情告訴大家這是明顯的警語」。(或許你注意到,中時部落格作者如莊才勳、Denis等人也都加了警語。)
不過,根據國庫署英明偉大的宣示,並非加了警語就沒事,「且(警語)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否則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讓人氣得頸背汗毛倒豎的是,這根本是「雞毛當令箭」、誤用立法旨義的官衙案例。
首先,國庫署祭出來的「菸酒管理法」,主要是第37條「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以及第55條的罰則;但是,法律規範的對象明明是「酒之廣告或促銷」,如果將部落格裡所有分享經驗、交流資訊、私人評價的文章及照片,統統當成酒商廣告或辣妹促銷,簡直是草菅人命外加羅織構陷,麻煩國庫署官員去查辭典,找找「廣告」及「促銷」這兩個條目。
其次,或許我天生對於任何形式的「標語口號」反感,尤其當公權力介入私人生活,就像以前在菸盒上標註「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現在加註「吸菸(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我不知道這種形式主義與教條主義,能有多少功效;然而,既然有此法律,我並不反對,但是但是,絕不該用這種法條,來恐嚇老百姓,以及無私分享的部落客。
我不怪國庫署的是,法律確實對菸酒廣告有嚴格規範,時下也不乏酒商菸商或什麼商趁著網路熱潮,挾帶溜進部落格圈;我也不怪國庫署的是,想必真有不少想賺錢又搞不清楚部落格的無聊人士,因為想賺檢舉獎金,拼命向國庫署檢舉寫酒文的部落格。
但我要怪國庫署的是,他們因為怕麻煩而直接發文給無名、雅虎奇摩等BSP時,應該更清楚告訴他們,只有涉及「廣告」及「促銷」的部落格文章,才必須加上警語,而不應以模糊的定義及文字,「警告此類行為已經違反菸酒管理法,要求部落客刪除文章。」
(我又要罵髒話了,「要求部落客刪除文章」,中華民國政府什麼時候給你們這種權力?)
我更要怪國庫署的是,當媒體採訪時,他們不能像這樣「是不是廣告認定上沒有太大的模糊空間,不會有太大混淆,民眾不用擔心」,反而留下想像及恐懼;他們應該講得更清楚:
一、「菸酒管理法」規範的是菸酒廣告及促銷行為,部落格文章只要是純粹個人經驗分享,與任何商業活動或廣告行銷無涉,就不受此規範;
二、不涉及廣告或促銷的部落格文章,如果作者願意加入政令宣導的大合唱,在文章每一段落、照片的四個角落,都打上咒語般的八字警語,則本署代表政府感謝你;如果不願意加註警語,政府會保障你的言論權利,連一塊錢都不會罰你;
三、即使有觸法之虞的文章,檢舉人及執法機關必須舉證告發,證明部落客收了酒商的錢(或有其他利益交換),才能裁罰;對於沒有觸法之虞的文章,也請各BSP經營者千萬不要去騷擾他們,更不要命令他們刪除文章,因為,這是一個有法律,而且保障言論的國家。
最後一點是我加上的:我寫這篇文章,是因為不希望有一天,當我看到顏忠賢、駱以軍描寫性愛的文章,文末有十分之一的篇幅是加註警語「作愛過量,有害健康」;或是看到艾瑪或日本料理達人Felix的部落格,文章裡也加上「紅肉油脂可能造成心血管疾病」或「生魚片可能含有大量肝吸蟲」等字眼。
貓的,活著已經夠艱難了,不勞你政府來告訴我。
以下是我的「以身試法」:

這是我在本周末嗑掉的三瓶酒,都是在大賣場購得。由左至右,第一瓶是Sutter Home的Moscato2006,加州的廉價微甜白酒,我家黃太后的愛酒之一,當然比不上法國的Sauterne或德國的Spätlese,但是,冰鎮後仍適合微暖的晚春夜晚飲用,兩百多台幣;
第二瓶是智利酒廠San Jose de Apalta的Cabernet Sauvignon2004,就一瓶「三百以上,四百未滿」的紅酒而言,此酒頗值得推薦,果味及單寧都足,尚稱均衡,而且有我喜愛的木頭香氣,是一款很容易接受的酒;
第三瓶也是加州酒,Carlo Rossi的混合品種,據說是E&J Gallo旗下的無年份酒,衝著特價一瓶228元,買來試試,酸味重,有果味但很平板,佐餐可以,單飲不推薦。
【菸酒管理法】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第 55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