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老大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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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兩個人!

2006-10-13 12:00迴響:225點閱:64631

 我不再造反了,大家也不必再造我的反了。

 那些支持這個部落格的朋友,我很感謝,沒有你們的迴響,我早就寫不下去了,畢竟每天也得花一個半小時,在這裡折騰,不想玩了。

 

 再說,那些在這個地盤上罵我早死的,盼我的餃子館及早關門的,罵我是中國豬的朋友,我也是對你們有所感謝,因為你每天必看,看了會生氣,不看又睡不著覺,所以就把一股矛盾又很衰的心情,發洩到我這個老頭子身上,沒關係,七十歲的人,江湖上闖久了,也有點歷練,我只盼望各位朋友,當你罵一個老人的時候,想想自己的父親幾歲?自己的阿公幾歲?一個七十歲不長進的老頭,現在還賣水餃維生,你還罵我惡名昭彰,於心何忍,未免太殘酷了吧,我無所謂,只是你在午夜夢迴,也許會有所悔恨吧,如果你還有良知的話,看你會打電腦,應該也是唸過書的人,就是如此吧?

 

 好,我們轉個話題,我這一生本來只佩服三個人,一個是孫中山,一個是武昌起義打第一槍的熊秉坤,一個是毛澤東,現在又增加兩個;一個是施明德,還有一位就是陳水扁。

 

 已經死的不必再提,只談現在活著的兩個熱門人物,我佩服施明德,是佩服他的毅力,我佩服陳水扁,是佩服他的耐力。

 

 施明德從一個兩袖清風,兩個肩膀扛著一個腦袋的角色,能夠在登高一呼的幾天之內,募到一億多元,這就不簡單,錢到手了,但不能高興,因為他畢竟不是詐欺集團,他必須拿出花錢的方式,擺給大家看,於是他設計出多種招式,在一百多萬捐款人當中,並不都是婆婆媽媽,也有不少有識之士,如果你施明德只是一招半式闖江湖,絕對闖不出去,所以必須會動腦,而且會召募會動腦的人,大家集思廣益,擺出一套戰略,我想在台灣除了施明德,再沒有一個有這份天分和這分腦力的人了,從九月九日開始,展延到九一五,這是施明德考驗自己,也是測試群眾的一天,結果,他成功了,群眾也成功了,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不佩服施明德的這份驚人的爆發力,我想,即使天天罵施明德的人,也不得暗自讚他一聲,如果你不服氣,你就試試看嘛,擺出一套架式來反馬英九嘛,試試看就知道人家施明德是不是真有一套?

 

 九一五之後,施明德跑了一趟遍地開花,雖然受阻不少,但總算跨越了濁水溪,也繞島一周,總算給外地反扁朋友一個交待,緊跟著,十月十日,又是一個戰略出現,竟然有將近一百五十萬人跟他走,從上午走到深夜,施明德的魅力表露得淋漓盡致,這就是施明德的成功,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不佩服他,我想我也是如此。

 

 再說,陳水扁的耐力,更是驚人,我們每人可能都有經驗,在上學期間,如果有二三十同學反對你,向你嗆聲,你必定受不了;成年了,上班了,如果整間辦公室內有一半的人不和你來往,你想想是什麼感覺?你可能幹不下去了?看,陳水扁,一百五十萬人向他大喊大叫,走在哪裡都有人在向他造反,你們看到沒有?陳水扁是什麼表情?人家照常操課,照常接待外賓,照常吃國宴,照常進出總統府,這股子視若無睹,充耳不聞的耐力,就令人佩服,因為換一個人早就落跑了,陳水扁沒跑,他還是坐得穩穩的,神清氣閒,這就是不得了的耐力,支持陳水扁的朋友必定指我又在挖苦陳水扁,沒有,絕對沒有,絕對是肺腑之言,因為陳水扁的這分功力,不是一般人能修煉成功的。像你我們這款普通小老百姓,只要人家在面前大喊兩聲,你不怕嗎?我怕!

 

 好啦,結束了,紅衫軍撤軍了,一切又歸零,檢討戰果,我認為是雙贏,施明德贏得了人氣,陳水扁贏得『國泰民安』。我不再作任可衡量,就這樣落幕吧?

 不過,陳水扁一方有點小小技術犯規不得不說:

 

一.        林大立委爆料施明德去薇閣吃宵夜,施明德否認,我認為林大立委有點撈過界了,施明德即使去吃宵夜,又有何不可?難道說施明德就應該老僧入定,不食人間煙火的帶隊反扁嗎?吃了一頓宵夜又跟你們有什麼關係?人家紅衫軍都沒吭聲,你又算是什麼角色嘛?

二.         

三.        挺扁一方叫施明德公開帳目,這也很怪,人家捐助來的錢,即使要公開帳目,也是向紅衫軍的人公開,這又干你們那門子鳥事嘛?你們是不太急躁了?真是皇上不急,急了太監!

四.         

五.        再度把施明德的前妻拖出來鬥臭施明德,更是大敗筆,因為該鬥的已經鬥了好幾遍,又說什麼將來施明德死了,她不會去上香,這更好笑了,人家現在有妻有女,要上香也輪不到妳吧?我覺得寫這個劇本的老兄,頭殼大概壞了三分之二了。

六.         

總歸一句:兩軍對疊之下,挺扁的一方欠缺鬥智的人才,都是莽幹一場,結果就是白忙一場,建議挺扁的父老兄弟姐妹們,應該利用這個喘氣時刻,各方招募精英,玩鬥爭不是玩大嗆『幹你老母,叫他死!』真的要玩一點頭腦,玩智慧,切記!

 

我也要忠告施明德,你玩了『愛,和平』一個月,也是撈到一把人氣,人家陳水扁也是安穩如常,昨天,台南一位大立委要跟你決鬥,要流血,你聽到沒有?這就對啦,我想起毛澤東一句話『槍幹子底下出政權!』這話有沒有理?起碼人家老毛是把老蔣趕到台灣來了,國號也改了,國旗也變了,僅憑比比手勢,大喊大叫,坐下來吃便當,沒用啦!

 

好,打烊了,『造反有理』打烊了!真心謝謝大家,三個半月有三十九萬人次的點閱,也是一份成果吧?

將推出另一系列『報告總編輯』,全系列就是全台灣歷年來的總編輯的素描,看他們怎樣處理新聞?看他們怎樣抱大腿?看他們如何A禮券?看他們怎樣把馬子?看他們怎麼玩婚外情?等等等,不好看,也難!請期待!請熱烈期待!唸新聞的青年朋友,必讀!

我必須正告各位,『趙老大的部落格』絕無冷場!

同時,也敬告各位,凡是文不對題的迴文,一律即刻拆除,我很討厭明明是台灣人,偏偏搞個洋名字,除非你爸或你媽是老外,否則也列入拆除之列。也

 許你們認為看我的部落格是瞧得起我,謝啦,不必費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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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122.147.50.100/chao/archive/2006/10/13/117544.html
2006-10-13 12:00作者:趙慕嵩分類:造反有理迴響:225點閱:64631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佩服兩個人!

趙老大的酒館變成英文E講堂
啊~~超有趣!不要刪不要刪
各路人馬都是英文鑣局派來的高人~

2006-10-20 15:54 刀下留文

re: 佩服兩個人!

路人

大學修英文時 教授強調過要言簡? 很簡單 因為句字拉長 你就寫不清處啦

台灣教的英文 是應付考試的 並不完全實用 路人舉出之錯誤 並非錯誤 是老美一慣用法

一般老中 即使出國留過學的人 決不會用下列句字;

"when the fine line is no longer respected"
"you need to learn the things that make men pass the point of no return"
"you just provided me the evil that you can do - nothing, but mix anger with a touch of fear to other kind"

此乃有深遠典故意義 像我說的 此人之英文像是受過法律或政治專業訓練 一般人寫不出如此文章 單字 句 詞 皆是有特別法律定義 這可不是律師事務所待過 了解幾個法律辭彙 就能掰出的 要不 買本英文法律單字大全 就可做律師 或法官了?你試一試 看你寫的出嗎?

之前 大尾兄的文章 被改過後 不是就變的很專業?

好了 不抬槓了

美國教授

2006-10-20 15:41 美國教授

re: 佩服兩個人!

路人乙> 楊文衡
路人乙> 你泛白的呀?(白目)趙老大就在說你

老哥,我每篇文章留的電子郵件地址都是真的,趙老大要說我
早就直接給我伊媚兒了。

路人乙> 專門找人毛病,然後當作指導教授似的胡說八道一 番
路人乙> 不要在這亂

不過你敢在趙先生的部落格假傳他的意旨,我也很佩服你了。

你還是對趙先生出的趙建銘的題目說些三道些四吧。


2006-10-20 14:58 楊文衡

re: 佩服兩個人!


我在大學修英文時 教授強調過要言簡 能用一句來表達 就不要把句子拉長 用詞多 句子多 並不表示文法好 官大學問就大嗎

JP只是把句子拉長 但是所表達的意思卻是一樣的 JP的英文真的不像是一個在美國土生土長25 年的人所寫的 因為我也曾寫過同樣的錯誤(toward to) 但是我的母語是中文並不是美語

JP也許熟悉一些法律上的過程(可能是在律師事務所待過) 但是 聞道有先後 術業有專攻 用了幾個法律辭彙就想來嚇唬人 大家又不是被嚇大的

真理是越辯越明 我不是在批評JP的英文能力 只是佐證說明我的論點

Typo誰都會有 "differ way" (correction: different way), "toward to" (correction: toward) 和 "blood hell"
"viewers cannot be limited by its name" (correction:viewers' access to this blog cannot be limited by their names) "no matter is a screen name or real name" (correction: no matter is a screen name or a real name) 就不只是typo 的問題

不能再寫了 不然趙老大就會刪了

2006-10-20 14:55 路人

re: 佩服兩個人!

楊文衡

你泛白的呀?(白目)趙老大就在說你

專門找人毛病,然後當作指導教授似的胡說八道一 番

不要在這亂

路人乙

2006-10-20 14:44 路人乙

re: 佩服兩個人!

趙慕嵩> 真是很討厭評論別人的學歷,你管他是什麼學校畢業的?
趙慕嵩> 就算他是小學程度 ,你又能把他奈何?小學畢業就不能上
趙慕嵩> 部落格?起碼我這裡沒有這規矩.
趙慕嵩> 我發現不少人空閒太多,專門找人毛病,然後當作指導教授
趙慕嵩> 似的胡說八道一番,有夠無聊.
趙慕嵩>  看你們這些小朋友閒來無事,趙老大出個題目:
趙慕嵩>  你對趙建銘被阻於台大門外的看法?

爽。

趙慕嵩>  趙建銘還想再申覆,你的看法?是不是太不自愛,太自大,
趙慕嵩> 太不知羞恥?

他想要一個59:0,台大就給他一個痛快罷 :)

趙慕嵩>  如果他進了任何一家醫院,你怎麼面對這件事?

很好,民進黨的林大立委和王大立委會去那家醫院。

趙慕嵩> 注意:我隨時在趙老大茶館門口掛出(外菜莫入).

2006-10-20 09:59 楊文衡

re: 佩服兩個人!

真是很討厭評論別人的學歷,你管他是什麼學校畢業的?就算他是小學程度
,你又能把他奈何?小學畢業就不能上部落格?起碼我這裡沒有這規矩.
我發現不少人空閒太多,專門找人毛病,然後當作指導教授似的胡說八道一
番,有夠無聊.
 看你們這些小朋友閒來無事,趙老大出個題目:
 你對趙建銘被阻於台大門外的看法?
 趙建銘還想再申覆,你的看法?是不是太不自愛,太自大,太不知羞恥?
 如果他進了任何一家醫院,你怎麼面對這件事?

注意:我隨時在趙老大茶館門口掛出(外菜莫入).

2006-10-20 09:46 趙慕嵩

re: 佩服兩個人!

路卡> to 楊文衡
路卡> 很晚了吧,還沒休息嗎?

路卡兄,謝謝關心,我本來就是一個夜貓子。

路卡> 我忽然想到,今天台灣如果沒有所謂藍綠問題,
路卡> 只有DPP和台聯,或是任何同性質政黨,
路卡> 這件事就不會扭曲到這樣子,那傢伙早就下台了吧。
路卡> 不過這只是假設性的....無濟於事...

我不認為如此,中國大陸只有一個同質政黨,它的貪腐問題好像沒有
好到哪裡。

我想台灣的問題是,民主多黨的制度下本來應該良性競爭,每一個黨
都努力比其他的黨更好,爭取選民支持。

但是今天在台灣,變質的是每一個黨都努力證明其他的黨更壞,我想
你看的出這兩個差別在哪裏。

這是做一個台灣人的悲哀。

2006-10-20 08:57 楊文衡

re: 佩服兩個人!

趙慕嵩> 各位讀友:我很喜歡到清真餐館(回族)吃飯,因為乾淨又美味,
趙慕嵩> 但是清真餐館為了堅持宗教信仰,多數都在門上掛一塊牌子,
趙慕嵩> 寫四個字(外菜莫入),意思就是拒絕含有豬肉類的食物進入,
趙慕嵩> 攪亂了回族的清規.這是很能被客人接受的店規.

JP君會說那是宗教的歧視,小心喔。

趙慕嵩> 這兩天,我的部落格變成了英文程度的測試班,你來我往,
趙慕嵩> 各別苗頭,我覺得沒啥意思,因為少數幾位的高談闊論,不一定
趙慕嵩> 大家都有興趣,因此,我在必要時,可能也要掛上(外菜莫入)了.

支持!

2006-10-20 08:07 楊文衡

re: 佩服兩個人!

路人甲> 我不懂這個楊文衡是何許人物 別人的留言 他要一一分析 反駁
路人甲> 而且 他好像用不同的人名 故意製造糾紛

你這一點就說到重點了。

每一個人都可以寫一篇文章說他是路人甲。 每一個人也都可以
寫一篇文章說他是楊文衡。 每一個人更可以說每一篇文章都是
某某寫的。

路人甲> 之前的較長英文留言 他就無法分析 反駁 是不是太難了
路人甲> 看不懂呀?

太懶了 ;)

路人甲> 台灣真的被弄沈淪了 程度越來越差 看看這兩人的文章
路人甲> 大尾兄真的遜很多 不過 人家是老外(我不認為他是台灣人)
路人甲> 你也不必太難過 雖敗由榮

你可以請他用路人乙發表文章, 不必和趙老大爭那些無聊的論點。
不同意趙老大的規定就不用來。

2006-10-20 08:02 楊文衡

re: 佩服兩個人!

我不懂這個楊文衡是何許人物 別人的留言 他要一一分析 反駁
而且 他好像用不同的人名 故意製造糾紛

之前的較長英文留言 他就無法分析 反駁 是不是太難了 看不懂呀?

台灣真的被弄沈淪了 程度越來越差 看看這兩人的文章 大尾兄真的遜很多 不過 人家是老外(我不認為他是台灣人)你也不必太難過 雖敗由榮

路人甲

2006-10-20 07:29 路人甲

re: 佩服兩個人!

各位讀友:我很喜歡到清真餐館(回族)吃飯,因為乾淨又美味,但是清真餐館為了堅持宗教信仰,多數都在門上掛一塊牌子,寫四個字(外菜莫入),意思就是拒絕含有豬肉類的食物進入,攪亂了回族的清規.這是很能被客人接受的店規.
 這兩天,我的部落格變成了英文程度的測試班,你來我往,各別苗頭,我
覺得沒啥意思,因為少數幾位的高談闊論,不一定大家都有興趣,因此,我
在必要時,可能也要掛上(外菜莫入)了.

2006-10-20 07:00 趙慕嵩

re: 佩服兩個人!

haha, see, typo, .. Big Deal ....

2006-10-20 03:05 JP

re: 佩服兩個人!

To 邱大尾

So, a typo in bloody hell, bit deal!!?? You might not know people in eastcoast use a bit differ way to express things .... Which is more toward to Scottish .. You can make typo and others can’t? ..

邱大尾 > You are right about the the cliche,"anybody can sue anybody for any reason." However, if it is a frivolous lawsuit without any merit then the plaintiff has to pay all the legal fees involved in the case. (unclear statement, common errors in basic writing, you got to select each single distinct meaningful element to identify the regulation, such legal fees? What legal fees? To practitioner, court, or whom?)

Correction > you might be right about your previous statement of anyone can be sued by anyone without a reason. However, if this lawsuit is frivolous, intentional, or even malice, with no satisfaction or reparation involved, all relevant legal expenses associate with this case will be paid by plaintiff.

(by the way, I think you know nothing how to proceed a civil suit here, no matter if there is satisfaction or reparation involved, retainer needs to be paid out front)

邱大尾> Furthermore, JP doesn't even have a case against 楊文衡 or others. Who is JP? It's not his real name. It's not his real identity. Which person did Mr. 楊文衡 discriminate? On what ground can JP claims that he was discriminated by Mr. Chao or Mr Yang?

(you did not make a clear contrary evidence here, and few grammar mistake as well, normally, in English, you don’t put “s” with verb after modal verb – such as “can JP claims”??)

Correction > In fact, from my point of view, there is no case here for JP to against Mr. 楊 or implicate any others. The reasons are due to: 1) is the name or person of JP in accordance with fact, or reality?, and 2) is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can be a valid evidence and associated with any crime motive of defendants in this case?

In the world of justice, normally, fact will be used as an object, not each individual, such as “I will send you a legal document about this case soon” will be a big no-no, yet, “the legal documentation of this case will be submitted to you shortly” will be a right way to do so.

In closing, all I want to point out is no matter is a screen name or real name, if the blog is not a member only area, viewers cannot be limited by its name. Yet, by the statement of MR. 趙, such statement of discriminating people whose parents are both Taiwanese but with a name in English is clearly well identified, so does Mr. 楊.


“我很討厭明明是台灣人,偏偏搞個洋名字,除非你爸或你媽是老外”
此句 有強烈種族歧視之意思 當然 除非清楚說出名字代表並非本名 只是BLOG代號

JP

2006-10-20 03:03 JP

re: 佩服兩個人!

潛水已久,看見趙老大要轉彎。
轉大寶繼續拜讀,繼續支持。
趙老大加油!

2006-10-20 02:18 轉大寶

re: 佩服兩個人!

有時候想想,

台灣也真是 --

2299萬的人,

為了1個人的抓狂而抓瘋...

2299萬的人,

為了1個人的跳舞而跳腳...

2299萬的人,

為了1個人的胡扯而糊塗...

哎~~~~~

2006-10-20 01:39 天問

re: 佩服兩個人!

another typo ---- professor. OMG

2006-10-20 01:11 邱大尾

re: 佩服兩個人!

Oops, typo------Professoor

2006-10-20 01:06 邱大尾

re: 佩服兩個人!

To Pprofessor:

請問教授 你是在那所大學教學? 對於您的說法, 我用這一個例子來回附.

JP 用 "blood hell", 正確的用法是 "bloody hell," or "bloody ...." 並且這樣的語詞是英國人慣用的slang, 當做 adverb 加重語氣 來修飾形容詞 或是當作adjective 來修飾名詞, 美國人佷少用這樣的說法.
@@@@@@@@@@@@@@@@@@@@@@@@@@@@@@@



----->>>在美國 只要出的起錢找律師 任何理由皆可告人 即使被告者非美國公民 或居民 法院一樣受理 假設被告者一直未到 那法院通常就會判被告罪名成立

假如 真的惡搞 他將美國判法院其決結果交致台灣法院強制執行 以台灣法院之無能 倒楣的是你 前不久 不是有個搶女兒的官司 就是用同樣的道理

在美國 由IP查地址不難 一般人懂得 皆可做 且不違法 請小心

教授 <------------------------------------------------


You are right about the the cliche,"anybody can sue anybody for any reason." However, if it is a frivolous lawsuit without any merit then the plaintiff has to pay all the legal fees involved in the case.

Furthermore, JP doesn't even have a case against 楊文衡 or others. Who is JP? It's not his real name. It's not his real identity. Which person did Mr. 楊文衡 discriminate? On what ground can JP claims that he was discriminated by Mr. Chao or Mr Yang?

敝人 才疏學浅 還請多指教

2006-10-20 01:02 邱大尾

re: 佩服兩個人!

教授> to 邱達緯
教授> JP是高中英文?好像不是
教授> 我在美國大學教書近十五年 美國學生寫作一般很差 此人之英文
教授> 像是受過法律或政治專業訓練 一般人寫不出如此文章 單字
教授> 句 詞 皆是有特別法律定義

教授你好。

他的英文在解釋discrimination(歧視)時沒錯,似乎受過法律或
政治專業訓練。 但是其他部分不然,我的判讀是他從網路上擷取
了一部分,再加上他自己的話。

教授> to 楊文衡
教授> 在美國 只要出的起錢找律師 任何理由皆可告人 即使被告者
教授> 非美國公民 或居民 法院一樣受理 假設被告者一直未到
教授> 那法院通常就會判被告罪名成立

謝謝你的勸告,不過中國時報的網站和伺服器都在台灣,美國法院
要是受理,那會很有趣。

教授> 假如 真的惡搞 他將美國判法院其決結果交致台灣法院強制執行
教授> 以台灣法院之無能 倒楣的是你 前不久 不是有個搶女兒的官司
教授> 就是用同樣的道理

那是一個民事的官司,牽涉到小孩的監護權。 小孩在美國時美國法院
有管轄權,結果小孩的媽媽不理會法院的要求,逕行把孩子帶回台灣,
我個人同情這位母親,不過我認為她錯誤在先。

教授> 在美國 由IP查地址不難 一般人懂得 皆可做 且不違法 請小心

謝謝,RIAA在美國就是這樣做的,希望他的律師比RIAA的行。

好吧,我們就不用提法律問題了,不然趙老大真的要把這個茶館關了。

2006-10-19 16:29 楊文衡
共12頁: 1 2 3 4 5 6 7 8 9 最末頁 ,目前在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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